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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联锁安全防护装置的复位联锁安全防护装置的复位不应引发危险的机械运转;以免发生危险情况。注:有起动功低制防护装置) 微推费置要求见GB/T15% 2007中5.3.25.9.3.2 超过工作限值超过工作限值(如速度、压力、位置)可能导致危险情况的场合,当超过预定的限值时应提供检测手段并引发适当的控制作用。9.3.3 辅助功能的工作应通过适当的器件(如压力传感器)去检验铺助功能的正常工作。如果辅助功能(如润滑、冷却、排屑)的电动机或器件不工作有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或者损坏机械和加工件,则应提供适当的联锁。9.3.4 不同工作和相反运动间的联锁所有接触器、继电器和机城控制单元的其他控制器件同时动作今弗来危险时(如起动相反运动),应进行联锁防止不正确的工作控制电动机换向的接触器检联锁(如控制电动机的旋转方向),使得在正常使用中切换时不会发生 短路。如果为了安全或持续运行,机械土基些功能需要相互联系,则应用适当的联锁以确保正常的协调。 对于在协调方式中同时工作并具有多个控闹器的二组机械,必要时应对控制器的协调操作作出规定。如果机械制动机构的故障会产生制动,此时有关的机械致动机构已供电而且可能出现危险情况,则应配备联锁去切断机械致动机构。9.3.5 反接制动如果电动机采用反接制动,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制动结束时电动机反转,这种反转可能会造成危险情况或损坏机械和加工件。为此,不应允许采用只按时间作用原则的控制器件。控制电路的安排应使电动机轴转动(例如手动)时,都不应发生危险情况。